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20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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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成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研究学院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报废;审定学院关于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监督和检查教学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情况;负责处理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出现的事故的赔偿问题。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爱护使用”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和各教学单位构成两级管理体系。

    教务处教材设备科为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建账、调拨、报损、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工负责本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根据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教材设备管理员一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为保证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各单位的管理员不得频繁更换。若因工作需要确需更换管理员时,要事先与教材设备科取得联系,新、老管理员要办理移交手续,由教材设备科派人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监督移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各种资金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单台价值在800()以上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的总体原则:要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发展方向的实际需要,结合现有设备、经费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严格按照程序购置。

    第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确定程序:

    1.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每年的年底之前列出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预算,连同各个项目的必要性论证报告一起,经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教材设备科汇总(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上交购置计划,则视为不需要购置,过期不再受理。)

    2.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实验实习安排、专业设置等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

    3.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根据教务处教材设备科提出的初步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仪器设备年度购置方案。

    4.根据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仪器设备年度购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按程序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条 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一经确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计划外购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充分理由,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要按照程序进行操作。

    1.一般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都要应通过政府招标进行,教务处和财务处会同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和技术合同等,并代表学院参加政府招标办组织的招投标,办理谈签合同事宜。

    2.额度在2000元以上政府招标办不受理的项目,可在招标办授权下,由学院物质采购领导小组在校内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程序可按照政府招标的程序进行,参加投标单位至少三家()以上。

    3.所需资金在200元——2000元的采购项目,可由学院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由教务处、财务处、审计科和使用单位派人一起进行集体采购。

    4.所需资金在200元以下又是临时急需的物品,可在例行必需的审批手续后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办理退、换、补等手续。

    第九条 设备到位后,使用单位应及时把所在的实验室进行规范整理:制定出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并悬挂在墙壁上,及时建账制卡,指定责任人,然后向教材设备科提出申请验收报告,教材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单由使用单位及相关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第十条 进口仪器设备,须在索赔期会同海关、商检等部门共同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各项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根据事先申报计划经教学仪器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核价后办理验收手续,并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计价转账、调入或无偿赠送的仪器设备,也需办理验收、作价、建账手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维修维护及实验实习经费和预算计划的安排比照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购置程序执行。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购入的、接受赠送的或自制的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均需进行编号、建账管理。

    1.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凭原始发票、仪器设备申购报告和验收单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由教材设备科统一编号入账并进行计算机管理,使用部门应将编号卡固定在仪器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2.教材设备科建立仪器设备总台账、分户账、分类账;各单位建立仪器设备分户账;各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的明细账及设备卡片。

    3.对贵重及重要设备的使用情况要定期搞好调查,充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作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教学仪器设备时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对每台仪器设备都要制定出技术和安全操作规则和相应的违犯处罚办法;

    2.对每台仪器设备的随机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都要妥善保管;

    3.对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的实验项目、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考核成绩要作为实验室档案进行管理;

    4.对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教学的教学计划、课程表、实验指导书等实验教学资料都要作为实验室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充分利用各单位自身的技术力量解决。如确需外出维护保养,应事先报教材设备科审查备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修理。仪器设备已不符合使用要求,需改进性能要进行拆卸、改造的,事先要经教材设备科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实施。

    第十八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投资效益,鼓励院内各单位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相互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主任批准,向保管人办理借用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经系主任同意,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才能借用,并同时报教材设备科审查备案。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归还时应进行验收检查。

    第十九条 院外单位借用院内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同意报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院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学院将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对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进行考核管理。

仪器设备完好率 =

(拥有在用设备总台数一带病设备总数)/拥有在用设备总台数*100%

仪器设备使用率 =

定期内实际使用小时数/定期内计划核定小时数*100%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清查、调拨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核对,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学院每学年将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对管理较好的单位要进行表彰或奖励,对管理较差的单位要进行相应的批评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 清查中发现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应列出清单,写明原因,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教材设备科。如系人为造成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各使用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积极联系系()内外调拨、调剂使用。调拨由教务处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设备科协同调出调入单位办理调拨手续,原有固定资产账卡同时作调整和转移。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认真查清原因和责任,由于使用人违章操作或保管人玩忽职守等人为造成损坏、丢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学院在考虑赔偿和给予处分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二十四条 赔偿的界限

    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运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3)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运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和丢失;

    (5)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和丢失;

    (6)擅自出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和丢失;

(7)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如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领发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等,造成损失;

(8)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2.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

    (3)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未产生严重后果;

    (4)易碎易坏的低值仪器设备,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其它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失的赔偿处理办法

    1.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丢失和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市价的70--100%计算赔偿金额;凡属常用工具、量具、家用电子元器件、照相器材等可供民用的物品造成丢失的,原则上按原价全部赔偿。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损失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4)修复后仪器设备性能下降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2.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除按上述办法进行经济赔偿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做出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主要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第二十六条 赔偿处理呈报手续。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实验室主任和主管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明确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按处理权限审批。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系、院保卫部门、设备主管部门。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损失的仪器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系主任审批;价值在500——l500元的。由教务处长审批:l500——3000元的,有主管院长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赔偿处理结果,由处理部门通知学院财务部门,教职工由学院财务部门在其工资中一次或分几次扣清,学生则在奖()学金内扣除或自己向财务部门缴纳。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应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确定以下几类设备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1.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5万元,但属于从国外进口的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4.国家科委规定的统一管理的二十三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5.其它由学院列为统一管理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凡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指派有较强工作责任心、有一定业务水平、经过专门培训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等的处理,按本办法第四、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低值耐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低值耐用品虽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其品种数量大,投资费用多,为节约资金,提高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低值耐用品是指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单价低于800元的仪器设备、工具等。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为实验、科研需要购买各种低值耐用品,应按本办法的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低值耐用品一经购置,验收后即应办理记账、出入库等手续。教务处设备科及各系(部)应单独设立低值耐用品账,并有专人负责记账、保管。

    第三十六条 低值耐用品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学院资产,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据为已有。

    第三十七条 低值耐用品的借用、损坏、丢失按照《仪器设备借用与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

   

第八章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本着勤俭节约办学,充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所有报废的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购置,均属于学院资产,由实验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共同协商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

第四十条 各系(部)负责人和使用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工作,各负其责,严把审核关。

 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四十一条 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1.  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然完好,但各项技术指标已无法满足教学,科研的要求,且不能改造利用,属于淘汰的仪器设备。

2.  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理,或者修理费用超过原值的50%以上。

3.  属于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4.  仪器设备虽然能用,但继续使用可能会发生危险,造成事故。

第四十二条从使用年限或使用机时上划分:

1.  计算机使用在6年以上,电子仪器使用在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1500小时或累计使用时数已达到12000小时,故障多、性能差、可靠性低、经过多次维修无法达到使用要求。

2.  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在达2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达到1000小时,或累计使用时数达到20000小时以上,故障多、经过多次维修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3.  电器设备机械类设备及机、电、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在1200小时,或累计使用时数达到12000小时,故障多、经过多次维修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4.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在800小时以上,或累计使用时数超过8000小时,故障多、性能差,经过多次维修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

第四十三条凡因盲目采购形成闲置、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报废前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报废仪器、设备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四十四条凡符合上述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均可申请报废,报废时先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附报废申请报告。

第四十五条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批手续办完后,各系(部)、教务处、审计等相关部门与财务处共同进行账务处理、注销账、卡,并统一回收处理,处理后收回的资金作为设备的更新改造基金。

第四十七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报废处理,由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室等单位共同研究,实行公开拍卖,所得收入作为设备更新改造基金。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废仪器设备。

 

第九章  教学设备维修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为了加强教学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并为学院节约资金,更好地满足实验(实训)、实习教学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学设备管理工作,有关教学设备的供、管、修等具体工作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院内各教学单位使用的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后,应及时提出维修报告,并报教务处教材设备科,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核实基本情况,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一步检查、核实故障情况及范围,初步确定修理类型,并提出修理意见,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使用人员不得自行拆卸或修理(正常维护除外)

    第五十三条 对故障设备一般是在院内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修理,对院内没有维修能力的设备,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审查批准后联系送出修理。

    第五十四条 设备在院内维修时,维修人员应做好维修记录,相关实验室管理员应认真填写设备维修纪录。

    第五十五条 设备修复后,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组织有关技术及管理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和验收,并根据维修情况确定维修类型等。

    第五十六条 凡参加仪器设备维修的人员,年终业务考核时适当加分,并将其工作成绩计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先、职称晋升的考核材料之一。

第五十七条 教学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设备使用人员负责,学院提供维护、保养材料用品。   

第五十八条 院内设备维修备件,由维修人员提出计划,报教务处教材设备科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00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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