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建立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实训、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场所。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学校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危险源类别等,将全校实验室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履行领导小组职责(职责见《关于成立实验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许职院办〔2022〕3号)。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学校实验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如公安、环保等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根据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各类规章制度及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校级层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推进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活动,推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活动;推进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督促隐患整改落实;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及生物试剂的采购、使用、储存管理,以及化学和生物废弃物回收处置;负责监督落实实验室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年检等手续,组织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及持证上岗等工作;对实验室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气体、污水排放、噪音等进行监督管理等。
(二)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与实验室安全相关培训教育活动,会同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会同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等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等。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实验室安全相关项目的预算、结算等各个环节顺利进行。
(四)教务处负责推进相关教学单位对实验教学项目潜在安全风险开展评估,将实验室安全课程建设纳入学校整体课程建设计划,将安全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列入实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课程主讲教师在正式实验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对学生进行培训,指导实验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操作指导;在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体现实验室安全方面的要求,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实验室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五)学生处负责在新生入学和日常教育中,向学生宣传国家以及学校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协助开展实验室安全准入制的实施工作,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及应急演练活动;把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法规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对学生在实验室工作中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等。
(六)科研外事处负责建立科研项目潜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在科研新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督查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对有潜在安全风险的项目建立相关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并落实安全责任人,报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备案。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在新建科研实验综合楼的设计中将安全和环保因素作为必要的设计要素,做好相关环境评价工作,规划好“三废”、噪声等环境污染项目的达标排放,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和功能布局等。
(八)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与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共同开展已有教学科研实验楼实验室安全与环境达标整治工作,负责与实验室用水、用电相关的基础安全管理工作等。
(九)人事处依据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将实验室安全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并协同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十)党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做好实验室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学校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校内橱窗等媒介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二级学院职责
二级学院是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要纵向及顶、横向达边,全面渗透到本单位的日常教学、实训、科研活动中,并纳入到各种评优、晋升及绩效考核体系。党政一把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共同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并确保人员有变动时及时更新;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经费投入机制,确保经费到位。
正式发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教学、科研、学生工作负责人以及实验室负责人等参加;领导小组要求有具体人员组成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发文报学校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备案。
建立“二级学院—实验室—房间—个人”实验室安全四级责任体系,覆盖本单位所有校区、楼宇、实验室和房间,实验室要有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并层层签订各级安全责任书,在本单位内部妥善保存备查。责任体系有变动时保证及时更新。建立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现学科特色的应急预案并张贴上墙;建立本单位安全检查与值班值日制度;涉及安全隐患的设备(如大型仪器、高温、高速、高压、强磁、低温等)有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处;危险性实验、工艺有实验指导书或操作规程(含安全注意事项),并明示;建立危险性实验风险评估与准入机制。
组织并落实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工作,定期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活动,并保存记录;在全体学生以及实验室工作的相关教职工中推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危险源清单,内容包括涉及实验室、房间、危险源类别、数量、责任人等信息。对于涉及危险源的实验场所,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记录有存档,隐患整改有记录;服从、配合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等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根据政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督导等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落实问题隐患的整改,整改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管理部门归档;需要学校帮助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同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配备必要的实验室应急救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政府部门和学校的要求,认真做好其它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第九条 责任人职责
(一)校领导职责。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提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负责审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部门管理人员职责。
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的正职领导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开展学校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环境设施建设,制定学校的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规划,协助二级学院配备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对本部门分管副职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副职协助正职落实相关工作,部门其他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二级学院管理人员职责。
二级学院党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负责。二级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二级学院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二级学院布置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实验操作人员职责。
实验操作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实验室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实验行为负直接责任。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实验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实验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岗位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实验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张贴安全警示信息牌,标明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张贴实验室安全告知书和本房间实验人员准入信息等,便于督查和联系。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室内外的废旧物品和垃圾,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 情况。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各单位特别是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台账记录。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状况及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 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十四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防护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注重实验室安全教育,把安全育人贯穿到教育教学全过程,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教 育培训形式,宣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 安全技能。
第十八条 将实验室安全教育融入课程体系。将实验室安全基本知识作为每位学生必修内容纳入学校通识教育体系。各单位可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将相关具体实验安全作为学生实验课程内容的基本组成部分,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验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与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是各级各类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全校范围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案。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凡在本单位进行实验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培训、考试、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有: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学院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赔偿和处罚、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以上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七)责任单位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的;
(八)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九)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十四)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十五)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验实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二级学院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按照《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验室安全守则》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实训管理设备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